2015年11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3月9日至3月15日为全国银行业保险业“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周。面对近期紧张的疫情局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疫情趁机诈骗,因此,在本次的专题宣传中,小编为大家解读关于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几种诈骗手段和防范措施吧!
通过社交软件、二手交易网站等渠道发布虚假信息,声称可出售医用口罩、护目镜、酒精、消毒水等防护用品,或可帮助病患联系医院床位、提供管制区域车辆通行证等,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
防范措施:及时通过电台、电视台、主流网络媒体等渠道了解政府及相关部门最新防疫举措,明辨、拒绝各类谣言,从源头阻止不法分子设置圈套的机会。
冒用公益组织或民政部门名义,利用手机短信、网络渠道发布“开展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募捐公益活动”等虚假信息,并通过预留指定账号,骗取公众捐赠的善款。
防范措施:认准正规平台或渠道购买防护用品、办理票务“退改签”或捐赠抗疫资金物资,在实施相应转账、汇款前,要再三确认对方账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任何时候,均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向陌生人或陌生网站透露身份证件及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金融信息,也不点击不明短信中的网页链接。
以推销“防疫新药”等为名实施诈骗
假借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机构、医药研究所等名义,以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推销所谓“防疫新药”进口抗疫药品”,进而骗取受害人钱财。
防范措施:对不能确定真伪的信息,务必直接联系有关单位、个人或向多个亲友、同事印证;与此同时,要直接拨打相关电话号码进行核实,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任意显号软件冒充如110、95xxx等电话号码。
利用疫情爆发导致部分在校大学生未返家的时机,假借高校工作人员身份,通过电话谎称“您的孩子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并要求其家长向指定账户汇入“治疗费”,以此骗取受害人钱财。
防范措施:不法分子通常选择老龄人等群体作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点目标,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应积极向上述群体传递防骗知识,提升其安全意识。
通过任意显号软件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谎称相关航班因疫情已被取消,并预留所谓机票“退改签”处理专线电话或网站链接,诱导受害人提供其银行卡账号、密码和手机验证码,进而将卡内余额全部转走。
防范措施:如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应通过拨打110等方式,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不法分子的账号、电话号码等线索,便于公安机关后续开展案件侦破。